部门职业操守准则第7部分:教育和培训

发布日期:2024-08-25 07:55:23   浏览量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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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 教育和培训项目的设计  

负责教育和培训项目的我们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这些项目的设计提供适当的知识和经验,并满足许可证、认证或项目声称的其他目标的要求。(参见标准5.03,讲座和非学位授予教育项目的描述。)


7.02 教育和培训项目的描述  

负责教育和培训项目的我们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提供项目内容的最新和准确的描述(包括参与必需的课程或项目相关的咨询、心理纾解、体验小组、咨询项目或社区服务)、培训目标和目的、津贴和福利,以及完成项目所需满足的要求。这些信息必须随时向所有感兴趣的人员提供。


7.03 教学的准确性  

(a) 我们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课程大纲在所涉及的主题、评估进展的依据和课程体验的性质方面准确。这一标准并不排除教师在认为从教学角度看有必要或有利的情况下修改课程内容或要求,只要学生能以一种使其能够满足课程要求的方式了解这些修改。(参见标准5.01,避免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b) 在教学或培训过程中,我们应准确地呈现心理学信息。(参见标准2.03,保持专业能力。)


7.04 学生个人信息的披露  

我们不得要求学生或受监督者在课程或项目相关活动中口头或书面披露个人信息,包括性历史、虐待和忽视历史、心理纾解以及与父母、同龄人和配偶或重要他人的关系,除非:(1) 该项目或培训机构在其招生和项目材料中明确说明了这一要求,或(2) 这些信息对评估或获得对学生个人问题的帮助是必要的,这些个人问题可能会合理地被认为阻碍我们以胜任的方式执行培训或专业相关活动,或对学生或他人构成威胁。


7.05 强制性的个人或小组纾解  

(a) 当个人或小组纾解是项目或课程要求时,负责该项目的我们允许本科生和研究生选择从与项目无关的从业人员处接受纾解。(参见标准7.02,教育和培训项目的描述。)  

(b) 负责评估学生学术表现的教师不得提供该纾解。(参见标准3.05,多重关系。)


7.06 学生和受监督者表现的评估  

(a) 在学术和监督关系中,我们应建立一个及时和具体的反馈过程。有关该过程的信息应在监督开始时提供给学生。  

(b) 我们应根据学生和受监督者在相关和已建立的项目要求上的实际表现进行评估。


7.07 与学生和受监督者的性关系  

我们不得与在其部门、机构或培训中心的学生或受监督者建立性关系,或与我们拥有或可能拥有评估权力的人员建立性关系。(参见标准3.05,多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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