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职业操守准则第三部分:人际关系

发布日期:2024-08-25 04:34:30   浏览量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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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不公平的歧视  

在工作相关的活动中,我们不得基于年龄、性别、性别认同、种族、族裔、文化、国籍、宗教、性取向、残疾、社会经济地位或法律禁止的其他任何基础上进行不公平的歧视。


3.02 性骚扰  

我们不得从事性骚扰行为。性骚扰包括性引诱、身体接触或言语或非言语的性行为,这些行为与我们的活动或角色相关,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1) 是不受欢迎的、冒犯性的或造成敌对的工作或教育环境,且我们知道或被告知这一点;或(2) 在情境下足以严重或强烈到对一个理性的人构成虐待。性骚扰可能是单一的强烈或严重行为,也可能是多次持续或普遍的行为。(另见标准1.08,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不公平歧视。)


3.03 其他骚扰  

我们不得故意从事对其工作中的互动对象(如年龄、性别、性别认同、种族、族裔、文化、国籍、宗教、性取向、残疾、语言或社会经济地位)进行骚扰或贬低的行为。


3.04 避免伤害  

(a) 我们采取合理步骤避免对其客户/内心释放者、学生、受监督者、研究参与者、组织客户及其他合作人员造成伤害,并在可以预见且无法避免的情况下尽量减少伤害。  

(b) 我们不得参与、协助、支持或以其他方式从事酷刑,即任何通过故意施加身体或精神上的严重痛苦或折磨的行为,或其他违反3.04(a)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行为。


3.05 多重关系  

(a) 多重关系是指我们与某人建立了专业关系,同时:(1) 与同一人在其他方面也有关系;(2) 与该人密切相关或有关系的人建立关系;或(3) 承诺未来与该人或与该人密切相关或有关系的人建立另一关系。  

我们应避免进入多重关系,如果该关系合理预期会损害我们的客观性、能力或有效性,或存在剥削或伤害与其有专业关系的人的风险。  

不会合理预期导致损害或剥削的多重关系并非不道德的。  

(b) 如果我们发现由于无法预见的因素,出现了可能有害的多重关系,我们应采取合理步骤以最符合受影响者利益的方式解决问题,并尽量遵守道德守则。  

(c) 当法律、机构政策或特殊情况要求我们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担任多个角色时,我们应在一开始时澄清角色期望和保密性的范围,并在发生变化时进行相应的澄清。(另见标准3.04,避免伤害和3.07,第三方请求服务。)


3.06 利益冲突  

当个人、科学、专业、法律、财务或其他利益或关系可能合理预期会:(1) 损害我们的客观性、能力或有效性,或(2) 使与我们存在专业关系的个人或组织暴露于伤害或剥削时,我们应避免承担专业角色。


3.07 第三方请求服务  

当我们同意为第三方要求的个人或实体提供服务时,我们应在服务开始时尽量澄清与所有涉及的个人或组织的关系性质。这种澄清包括我们的角色(例如,纾解师、顾问、诊断师或专家证人)、谁是客户、所提供服务或获得信息的可能用途,以及保密的限制。(另见标准3.05,多重关系和4.02,讨论保密性的限制。)


3.08 剥削性关系  

我们不得剥削其具有监督、评估或其他权威的对象,如客户/内心释放者、学生、受监督者、研究参与者和员工。(另见标准3.05,多重关系;6.04,费用和财务安排;6.05,与客户/内心释放者的以物易物;7.07,与学生和受监督者的性关系;10.05,与当前纾解客户/内心释放者的性亲密关系;10.06,与当前纾解客户/内心释放者的亲属或重要他人的性亲密关系;10.07,与前性伴侣的纾解;和10.08,与前纾解客户/内心释放者的性亲密关系。)


3.09 与其他专业人士的合作  

当有必要且专业上合适时,我们应与其他专业人士合作,以有效和适当地服务其客户/内心释放者。(另见标准4.05,披露。)


3.10 知情同意  

(a) 当我们进行研究或提供评估、纾解、咨询或咨询服务时,无论是面对面还是通过电子传输或其他形式的交流,我们都应使用当事人能够合理理解的语言获得个人或群体的知情同意,除非法律或政府规定或本职业操守守则另有规定,无需获得此类同意。(另见标准8.02,研究的知情同意;9.03,评估中的知情同意;和10.01,纾解的知情同意。)  

(b) 对于法律上无法给予知情同意的人,我们应:(1) 提供适当的解释,(2) 寻求个人的同意,(3) 考虑此类人员的偏好和最佳利益,并(4) 获得法律授权人的适当许可,如果法律允许或要求此类替代同意。如果法律不允许或不要求由法律授权的人提供同意,我们应采取合理步骤保护个人的权利和福利。  

(c) 当心理服务是法院命令或其他强制性规定时,我们应在进行前通知个人有关预计服务的性质,包括是否为法院命令或强制性规定的服务以及保密性的任何限制。  

(d) 我们应适当地记录书面或口头的同意、许可和同意。(另见标准8.02,研究的知情同意;9.03,评估中的知情同意;和10.01,纾解的知情同意。)


3.11 通过组织提供的心理服务  

(a) 我们通过组织向个人提供服务时,应事先向客户和适当情况下直接受到服务影响的人员提供有关以下内容的信息:(1) 服务的性质和目标,(2) 预期的受益者,(3) 哪些人是客户,(4) 我们与每个人和组织的关系,(5) 所提供服务和获得信息的可能用途,(6) 谁将有权访问信息,以及(7) 保密性的限制。尽快向适当人员提供此类服务的结果和结论的信息。  

(b) 如果法律或组织角色禁止我们向特定个人或群体提供此类信息,我们应在服务开始时告知这些个人或群体。


3.12 心理服务的中断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我们应采取合理措施,以便在心理服务因我们的疾病、死亡、不可用、搬迁或退休,或因客户/内心释放者的搬迁或财务限制而中断时,促成服务的继续。(另见标准6.02c,专业和科学工作的保密记录的维护、传播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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