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职业操守准则第二部分:能力

发布日期:2024-08-25 04:37:16   浏览量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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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能力的界限  

(a) 我们仅在其能力范围内向特定群体提供服务、教授课程及进行研究,其能力范围应基于其教育、培训、监督经验、咨询、学习或专业经验。  

(b) 当心理学的科学或专业知识表明,对与年龄、性别、性别认同、种族、族裔、文化、国籍、宗教、性取向、残疾、语言或社会经济地位相关因素的理解对于有效实施服务或研究至关重要时,我们应具备或获得必要的培训、经验、咨询或监督,以确保其服务的能力,或进行适当的转介,除非标准2.02(在紧急情况下提供服务)另有规定。  

(c) 计划向新的群体提供服务、教授课程或进行研究,或涉及新的领域、技术或技术时,我们应接受相关教育、培训、监督经验、咨询或学习。  

(d) 当我们被要求向无法获得适当心理健康服务的个体提供服务时,尽管我们未获得必要的能力,但如果其具备相关领域的培训或经验,为了确保服务不被拒绝,我们可以提供此类服务,但应通过使用相关研究、培训、咨询或学习来尽量获得所需的能力。  

(e) 在尚未存在公认的准备性培训标准的新兴领域,我们仍应采取合理步骤确保其工作的能力,并保护客户/内心释放者、学生、受监督者、研究参与者、组织客户及其他人员免受伤害。  

(f) 承担司法鉴定角色时,我们应具备或熟悉其角色的司法或行政规则。


2.02 在紧急情况下提供服务  

在紧急情况下,当我们为无法获得其他心理健康服务的个体提供服务时,尽管我们未获得必要的培训,但我们可以提供此类服务,以确保服务不被拒绝。这些服务在紧急情况结束或适当的服务可用时终止。


2.03 保持能力  

我们应持续努力发展和保持其能力。


2.04 科学和专业判断的依据  

我们的工作应基于心理学学科内的既定科学和专业知识。(另见标准2.01e,能力的界限和10.01b,纾解的知情同意。)


2.05 工作的委托  

我们将工作委托给员工、受监督者或研究或教学助理,或使用他人服务(如口译员)时,应采取合理步骤:(1) 避免将工作委托给与受服务者有多重关系且可能导致剥削或失去客观性的人;(2) 仅授权那些此类人员能够基于其教育、培训或经验,在独立或监督的情况下有能力胜任的职责;(3) 确保此类人员能够胜任这些服务。(另见标准2.02,在紧急情况下提供服务;3.05,多重关系;4.01,保持保密性;9.01,评估的依据;9.02,评估的使用;9.03,评估中的知情同意;以及9.07,不合格人员进行评估。)


2.06 个人问题和冲突  

(a) 当我们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个人问题很可能会妨碍其胜任地开展工作相关活动时,应避免发起该活动。  

(b) 当我们意识到其个人问题可能干扰其充分履行工作职责时,应采取适当措施,例如获得专业咨询或帮助,并决定是否应限制、中止或终止其工作职责。(另见标准10.10,终止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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