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我们工作的误用
如果我们发现其工作被误用或误解,我们应采取合理的步骤来纠正或减少误用或误解的影响。
1.02 职业操守与法律、法规或其他法律权威之间的冲突
如果我们的职业操守责任与法律、法规或其他法律权威之间发生冲突,我们应澄清冲突的性质,表明自己对《职业操守准则》的承诺,并采取合理步骤以符合《职业操守准则》的基本原则和职业操守标准解决冲突。在任何情况下,此标准不得用于为违反人权的行为辩护或辩解。
1.03 职业操守与组织要求之间的冲突
如果我们所属或为其工作组织的要求与《职业操守准则》发生冲突,我们应澄清冲突的性质,表明自己对《职业操守准则》的承诺,并采取合理步骤以符合《职业操守准则》的基本原则和职业操守标准解决冲突。在任何情况下,此标准不得用于为违反人权的行为辩护或辩解。
1.04 职业操守违规的非正式解决
当我们认为其他我们可能存在职业操守违规行为时,如果非正式解决方案合适并且不侵犯任何涉及的保密权利,我们应尝试通过提醒该个人来解决问题。(参见标准1.02,职业操守与法律、法规或其他法律权威之间的冲突,以及1.03,职业操守与组织要求之间的冲突。)
1.05 职业操守违规的举报
如果明显的职业操守违规行为已经或可能会对某人或组织造成重大伤害,并且不适合根据标准1.04,职业操守违规的非正式解决,或者通过这种方式无法妥善解决,我们应采取适当的进一步行动。此类行动可能包括向州或国家专业职业操守委员会、州执照委员会或适当的机构当局报告。这一标准不适用于干预会侵犯保密权利的情况,或当我们受聘审查另一我们的工作而质疑其专业行为时。(参见标准1.02,职业操守与法律、法规或其他法律权威之间的冲突。)
1.06 配合职业操守委员会
我们应配合APA或其所属的任何州心理学协会的职业操守调查、程序及相关要求。在此过程中,我们应处理任何保密问题。拒绝配合本身就是职业操守违规行为。然而,要求推迟对职业操守投诉的裁决,以等待诉讼结果的做法并不构成不合作。
1.07 不当投诉
我们不得提出或鼓励提出在事实面前明显鲁莽或故意忽视真相的职业操守投诉,从而使指控不成立。
1.08 对投诉人和被投诉者的不公平歧视
我们不得仅因某人提出或成为职业操守投诉的对象而拒绝其就业、晋升、学术或其他项目的录取、终身职位或晋升。这并不排除根据此类程序的结果采取行动或考虑其他适当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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