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职业操守准则第4部分:隐私和保密

发布日期:2024-08-25 04:39:37   浏览量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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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 保持保密性  

我们有主要责任,并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保护通过任何媒介获得或存储的机密信息,同时认识到保密的范围和限制可能受到法律法规、机构规则或专业或科学关系的规定。(参见标准2.05,将工作委托给他人。)


4.02 讨论保密性的限制  

(a) 我们应与建立科学或专业关系的个人(包括在可行的范围内,无法给予知情同意的个人及其法律代表)和组织讨论 (1) 相关的保密性限制,以及 (2) 我们的心理活动产生的信息的可预见用途。(参见标准3.10,知情同意。)  

(b) 除非不可行或不宜进行,否则应在关系开始时进行保密性讨论,并在出现新情况时进行进一步讨论。  

(c) 提供服务、产品或通过电子传输提供信息的我们,应告知客户/内心释放者隐私风险和保密性限制。


4.03 录音  

在录制接受服务的个人的声音或图像之前,我们应获得所有此类个人或其法律代表的许可。(参见标准8.03,录制研究中声音和图像的知情同意;8.05,放弃研究知情同意;和8.07,研究中的欺骗。)


4.04 尽量减少对隐私的侵扰  

(a) 我们在书面和口头报告以及咨询中,只包括与沟通目的相关的信息。  

(b) 我们仅为适当的科学或专业目的,与明确关注此类事项的人员讨论我们在工作中获得的机密信息。


4.05 披露  

(a) 我们在获得组织客户、个人客户/内心释放者或代表客户/内心释放者的另一合法授权人的适当同意后,可以披露机密信息,除非法律禁止。  

(b) 我们仅在法律要求或法律允许的有效目的下,在未获得个人同意的情况下披露机密信息,例如 (1) 提供必要的专业服务;(2) 获得适当的专业咨询;(3) 保护客户/内心释放者、我们或他人免受伤害;或 (4) 为客户/内心释放者的服务获取报酬,在这种情况下,披露仅限于达到目的所必需的最小范围。(参见标准6.04e,费用和财务安排。)


4.06 咨询  

在与同事进行咨询时,(1) 我们不得披露可能合理地导致客户/内心释放者、研究参与者或与其有保密关系的其他个人或组织身份识别的机密信息,除非已获得该个人或组织的事先同意,或无法避免披露,并且 (2) 我们仅披露为实现咨询目的所必需的信息。(参见标准4.01,保持保密性。)


4.07 出于教学或其他目的使用机密信息  

我们在其著作、讲座或其他公共媒体中,不得披露在工作过程中获得的有关其客户/内心释放者、学生、研究参与者、组织客户或其他服务对象的机密的、可识别身份的信息,除非 (1) 我们采取合理步骤对个人或组织进行匿名化处理,(2) 该个人或组织已书面同意,或 (3) 法律授权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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